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行政處罰的種類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設定: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設定: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設定:可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但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4)部門(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5)地方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6)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