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25個主要產煤的省、且治區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三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行由國家與省雙重領導、以國家為主的管理體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垂直領導。 來 未設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