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罰款的執行:
(1)當場收繳: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執行規定》第54條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a、當場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
b、對公民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c、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2)到指定銀行繳納。自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物品的執行:
(1) 直接上繳國庫。 來
(2) 拍賣款上繳國庫。
(3) 按法律規定應銷毀的物品一律銷毀。
3.吊銷《執照》的執行:
吊銷執照的時間為處罰決定一經送達即可執行。執行方式是將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及合同專用章一并收繳。通知其開戶銀行,并按規定發布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的,工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b、依法以查封、扣押的財物指定或凍結的銀行存款劃撥抵繳;
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