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1.空間的范圍
我國國家主權所及范圍內(領土、領空、領水)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
領水包括:內陸水域,領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領海毗連區,又包括200海里海洋專屬經濟區。
2.時間的范圍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也適用: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3.主體及其行為范圍
既包括從事礦產(煤礦和非煤礦)資源開發、建筑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活動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單位。所有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單位和中國人、外籍人、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