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報務;
●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的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
對于職業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應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