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三)能量意外釋放論
1961年吉布森(Gibson)、1966年哈登(Haddon)等人提出了解釋事故發生物理本質的能量意外釋放論。
1.能量在事故致因中的地位
能量在人類的生產、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人類利用各種形式的能量做功以實現預定的目的。人類在利用能量的時候必須采取措施控制能量,使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產生、轉換和做功。從能量在系統中流動的角度,應該控制能量按照人們規定的能量流通渠道流動。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失去了對能量控制,就會發生能量違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釋放或逸出,使進行中的活動中而發生事故。如果事故時意外釋放的能量作用于人體,并且能量的作用超人體的承受能力,則將造成人員傷害;如果意外釋放的能量作用于設備、建筑物、物體等,并且能量的作用超過它們的抵抗能力,則將造成設備、建筑物、物體的損壞。
人體受到超過其承受能力的各種形式能量作用時受傷害的情況見表3―3;人體與外界的能量交換受到干擾而發生傷害的情況見表3―4。
表3―3 能量類型與傷害

表3―4 干擾能量交換與傷害

2.能量觀點的事故因果連鎖
調查傷亡事故原因發現,大多數傷亡事故都是因為過量的能量,或干擾人體與外界正常能量交換的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引起的,并且這種過量能量或危險物質的釋放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美國礦山局的札別塔基斯 (Michael Zabetakis)依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連鎖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