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16 共1頁
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的當時,各級人民政府都有專設的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門。1998年以后,國務院撤銷了這些專業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也進行了機構改革,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變化較大且不統一。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