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16 共1頁
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職代會、職工和工會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1.職代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2.職工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工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