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十三、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撤消其資質。
(一)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的;
(三)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安全評價資質條件的;
(四)暫停資質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轉包安全評價項目或者違法分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六)冒用資質、資格或簽名,超出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九)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暫停資質的;
(十)因安全評價失誤而造成被評價企業(項目)發生事故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十四、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消其資格。
關于安全評價師的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