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制度
第一節 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
一、資格種類 二、資格考試 三、注冊 四與經紀機構之間的關系
第二節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
一、機構類型 二、機構的設立 三、分支機構 四、注銷
第三節 房地產經紀執業規范
一、經紀活動的原則 二、基本執業規 三、經紀人與經紀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四、爭議的處理 五、執業中的禁止行為 六、違規執業的法律責任
第四節 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
一、管理模式和手段 二、管理的內容 三、行業協會
1、房地產經紀人按業務范圍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2、越權執業:幾個經紀人協理在無經紀人指導下聯合進行經紀活動。屬于違規行為。
3、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是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職業活動的法律憑證。
5、申請經紀人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取得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②無犯罪記錄 ③身體健康 ④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6、經紀人注冊有效期為三年。屆滿前三個月申請續期。
7、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之間的關系有:①執業關系②法律責任關系③經濟關系
8、經紀人與經紀機構之間的執業關系:經紀人必須以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由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業務,簽訂合同。
9、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經紀機構統一承擔責任。經紀機構有權向經紀人追償。
10、委托人故意或過失給經紀機構或經紀人造成損失的,由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請求,委托人向經紀機構賠償后,再由經紀機構向經紀人進行補償。
11、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類型:①房地產經紀公司(有限責任)②合伙制經紀機構(無限連帶責任)③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無限連帶責任)④境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⑤境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⑥境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12、分支機構能獨立開展經紀業務,但不具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經紀機構承擔清償責任。
13、經紀機構注銷時,未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應與委托人協商處理,可以轉由他人代為完成,可以終止合同,賠償損失。
14、房地產經紀基本執業規范:①經營場所公示 ②執業告知 ③執業限制 ④執業回避 ⑤簽訂合同⑥執業署名 ⑦傭金 ⑧解除合同 ⑨資料申報。
15、經營場所公示內容: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收費標準、其他。
16、經紀機構信經紀人應在與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之前,將其在當時根據慣常經驗所能預測到的情況和風險如實地告知委托人。
17、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下列情況應當回避:①與委托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②委托當事人要求回避的。
18、合同的當事人有:委托人和經紀機構。
19、傭金標準遵循以下原則:①有規定的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協商收取 ②無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協商收取 ③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按當地當時提供的同類服務的平均水平收取。
20、在執行經紀業務時,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因開展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紀機構與委托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②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③協商一致的。
22、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①依法從業 ②署名,獲取報酬 ③要求委托人提供資料 ④拒絕違法指令 ⑤保護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 ⑥接受培育 ⑦其它。
23、房地產經紀人的義務:①不越權從業 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③保守商業秘密 ④接受監督 ⑤參加培訓⑥其他。
24、禁止行為的種類:①從事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房屋和服務項目的經紀活動 ②隱瞞重要事實,虛構交易機會,提供不實信息,廣告虛假 ③惡意串通、脅迫、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 ④通俗讀物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⑤其他。
25、經紀人執業中常見的違規****作:①賺取不正當差價 ②隱瞞重要的交易信息 ③不當承諾與不當誘導 ④不當收取傭金 ⑤不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