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現階段土地管理的核心任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等在空間和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其目的在于加強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產出率,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并為土地利用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依據有( )。(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B.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
C.土地供給能力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要求
D.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答案:AB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考試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