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認定
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
二是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
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量受到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