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是指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這一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構成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