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有三個層次: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2)在一個村范圍內存在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該兩個以上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