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哪些情況下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土地: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