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國家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①城市市區的土地;②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③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⑥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繼承、沒收、國有化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經開發利用,國有土地所有權屬性質不變,依法開發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現之一。
中國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征有以下幾點:①所有權主體的惟一性。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土地所有權,只能由代表全國人民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授權的各級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企事業單位都無權干涉。②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國家土地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客體相當廣泛。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性。國家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惟一所有權主體,但由于國家的特性所決定,國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而是依法授權給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行使,國家則采取各種方法和手段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使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