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地區集約用地水平實行量化考核。設置集約用地水平區域位次指標和集約用地水平年度變化指標;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作為分解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干部主管部門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來
對連續三年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省(區、市),結合全國節地表彰等活動進行表彰獎勵。連續三年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省(區、市),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節約集約用地措施,并抄送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各省(區、市)可參照此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省(區、市)的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指標體系中涉及的經濟數據(包括GDP、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由統計部門提供,按可比價計算,并通過其他經濟數據(如財政數據、二三產業增加值等)進行監測。指標體系中涉及的建設用地數據(包括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并結合歷年相關土地數據情況予以監測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