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20號)
一、審查報批工作總體要求
按照《通知》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從2007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省級人民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有利于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國土資源部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恪盡職守,共同做好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國土資源部依據規劃和計劃,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審查把關;指導、監督與核查地方組織實施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審查匯總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審核、實施、監督檢查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要求,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報批;具體實施征地與供地及報省(區)、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
二、報批程序與實施步驟
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按照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一)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1.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時,就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城市規劃的用地需求,編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在上級機關正式下達計劃指標后,填報《××市××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表樣式見附件1),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向省級人民政府申報,同時抄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以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省級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后,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年度用地計劃,重點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區位、規劃用途以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進行總體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
4.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國土資源部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有針對性地批復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省級人民政府應及時通知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