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荚?amp;大&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資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來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