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學員提問1:
黑老師您好,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什么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途是什么?
老師回答1:
你好:
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2006年12月31日財綜[2006]68號)第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第十八條規定,其他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同時,2006年12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下簡稱“100號文”)正式亮相,此前醞釀之中的“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多項改革措施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國家首次明確提出的要求。“100號文”稱,“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可以看出,近年來,由于許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績工程,到處圈地占地以地生財,把70年的土地收益用于本屆政府土地開發和城市建設,導致許多中等城市,特別是東部城市現在已經沒有地可賣.這樣直接影響到了下屆政府的土地收益,為此國家準備從今年開始設立國有土地建設資金,也就是將賣地收益納入基金,為以后政府的使用做準備。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學員提問2:
黑老師您好,請教一下,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凈收益,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各自的用途是什么,它們的概念如何理解謝謝老師。
老師回答2:
你好:
1、土地出讓凈收益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全部收入減去拆遷費用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項費用后,政府土地交易的純收入部分。
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主要用于城市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其中一部分還將為低收入困難戶提供住房保障。”8月1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8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凈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還可根據實際進一步適當提高。
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第二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用途:
(1)《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第七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于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余結轉使用。
(2)《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117號) 第八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同時該文件還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