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15 共1頁
3.要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別?
答: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表現在:(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具體確定;(2)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對行為人不具有合同意義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