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淺談“監理單位組織驗收”與“承包單位自檢評定”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以下簡稱《驗收標準》)第6.0.1條規定,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第6.0.2條規定,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考*試*大/第3.0.3條第4款規定,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這些要求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程質量驗收工作,包括驗收標準、程序和操作起到了規范和指導作用。
但在工作中有些監理單位、承包單位對此認識不一,各執已見,甚至認為上述規定互相矛盾,具體操作時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建筑施工質量的控制。
有的承包單位認為,工程完工后,驗收就看監理單位的了,質量合格與否是監理人員驗收的事。承包單位質檢員對工程實體的質量檢查被動應付,敷衍了事,使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難以控制。在工程驗收過程中,一旦發現質量不合格,承包單位就把責任推給監理單位,認為既然是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那么就表示監理單位已經認可了該工程質量,不然監理單位怎么會同意驗收呢?從主觀上把“驗收”這一行為直接認為是工程質量合格,忽視了承包單位進行檢查的結果是否“合格”是監理單位組織驗收的基礎,以“驗收”代替“自檢”,混淆了二者之間的區別。
實際上,工程質量是一個實體,它完成得好壞與否,需要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各行其職,相互配合。總的來說,承包單位是工程實施者,工程質量的控制,首先取決于承包單位管理水平,取決于是否對工程質量進行“三控”(即預先控制、過程控制和檢驗控制),建立健全完善的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等各項規章制度,使施工現場真正做到《驗收標準》中所要求的有標準、/考*試*大/有體系、有制度。只有從上述幾方面著手,才能提高和控制工程質量。這里面采取的措施就包括承包單位質檢人員對工程實體的各種檢查、監控,從源頭抓好工程質量。所以《驗收標準》條文說明指出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考*試*大/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同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也明確指出,監理工作是在承包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基礎上完成的。如果承包單位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就難以保證施工合同的履行。
對于監理單位來講,它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與授權,履行對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職責。工程建設有一個較長的周期,工程實體質量也是在此周期內逐步形成的,是動態的,同時也是可控的。而有的監理人員單純認為監理人員根據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是法寶,認為“你不報驗,我不檢查”,至于工程驗收時合不合格是承包單位的事,驗收通不過,就采取補救措施或推倒重來,而隊施工過程不聞不問或是蜻蜓點水,走馬觀花。這種做法不但效果不佳,而且難以體/考*試*大/現監理工作事先控制的特點。如果工程驗收不合格,將直接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同時也易動搖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信心,容易使人產生“監理人員光拿錢不干活”的想法。所以,作為監理人員,應該積極主動的行使好權利,從各方面實現對工程質量的控制,包括對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及施工過程等方面的控制。《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規定,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員應經常地、有目的地對承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巡視、旁站、平行檢驗。
主要檢查內容有:
(1)是否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和批準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尤其是質檢人員是否到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操作條件是否滿足工藝操作要求,特種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施工環境是否對工程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質量缺陷。
這就明確指出了監理人員對工程實體監控的手段、/考*試*大/方法以及內容,所有這些工作都需要監理人員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完成。上述觀點僅為本人在從事工程監理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和見解,真正干好和管好一項工程還需參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及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