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監理責任界定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于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本文試圖通過工程監理責任邊界的研究,以明確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事故責任。
一、工程監理責任范圍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于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后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筑、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筑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并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二、工程監理責任依據
監理企業責任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該法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實行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 上述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和揭示了“約定大于法”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招*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該法規定了工程強制監理招標的范圍。與該法配套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該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低價中標。《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其次,監理責任的來源主要應通過監理委托合同來體現,目前可以參考的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 (一)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的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 4.工程監理企業未審查施工企業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違反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不作為行為。
(二)失職或者瀆職行為:
1.監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發布錯誤指令;
2.將不合格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