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結合法律法規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的表現行為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專門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建筑法》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由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相應過失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部分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當為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