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單位是專業化、社會化的中介服務機構, 受業主的委托,以自身的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項目的 進度、質量、投資,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得以最優實現。監理制度在西方已經有較長的發展歷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已經為國際承包市場普遍認可和廣泛應用,對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的責任、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是工程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的保證書。我國也開始參照執行。
1.當前監理工作的誤區
由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起步較晚,計劃經濟的體制決定了我國監理制度從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點,沒有形成社會化的監理模式,至今仍存在著以下誤區:
1.1.監理制度僅局限于施工階段監理制度應該貫穿工程建設項目的始終,包括 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一般僅限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接受委托后,工程馬上開工,造成監理人員邊干邊熟悉情況,對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技術復雜程度相對較高,戰線較長,影響因素很多,不利于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對業主行為無規范業主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有的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其實, 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工程建設項目現場的唯一管理者,業主委托了監理,就應由監理工程師去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業主的意見和決策均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實施,而業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對監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