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講義精選二
2.監理人權利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①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不僅可獲得合同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后,也有權按照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額外工作的酬金。
②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①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對實施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③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④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⑤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力。
三、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雖然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了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但從工作性質而言屬于正常監理工作。作為監理人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除了正常監理工作之外,還應包括附加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
2.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