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1.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是一份[標準格式文件].
2.工程建設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確定的委托監理工程的概況]、[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間]、[雙方愿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表示].
3.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監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是[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用文件].
5.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是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二、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和監理人權利的劃分
| 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 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少 | |
| 委托人權利 |
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 委托人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 |
| 委托監理工程重 |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 | |
| 大事項的決定權 |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
| 委 托 人 權利 |
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 | |
| 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
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 | |
| 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 | ||
| 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 | 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 | |
| 終止合同的權利 | ||
| 監 理 人 權 利 |
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 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 |
| 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時可以行使的 | 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 | |
| 權力 |
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 |
| 在業務緊急情況下,有權發布變更指令 | ||
| 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
2.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對除委托監理合同外的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3.監理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4.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5.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先征得[委托人]的認可。
6.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7.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
8.監理人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的主要表現
(1)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議;
(2)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3)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
(4)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
(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
三、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區分
| 附加工作 (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 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 |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 | |
| 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 | 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 | |
| 如:委托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質量檢測合格標準 | ||
|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 | 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 |
|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用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失后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 ||
四、合同有效期
1.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的。
2.委托監理合同終止的標志是[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
3.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從監理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到[被監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監理尾款之日]止。
五、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和監理人義務的劃分
| 委 托 人 義 務 |
外部關系協調 | |
| 在更換委托人常駐工地代表時提前通知監理人 | ||
| 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書面決定 | ||
| 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做好協助工作 | 將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權限及時書面通知被監理人 | |
| 免費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資料 | ||
| 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協助服務 | ||
| 監 理 人 義 務 |
認真勤奮地工作 | |
| 按合同約定派駐人員 | ||
| 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 ||
|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完成工作后應歸還 | ||
| 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 | ||
| 不得參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 ||
|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 ||
| 負責工程施工中有關各方的協調管理 | ||
2.委托人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的內容
| 委托人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 服務的內容 |
信息服務 | 是指協助監理人獲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構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向監理人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
| 物質服務 | 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備、設施、生活條件等 | |
| 人員服務 | 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 |
3.當涉及監理服務工作時,委托人所提供的職員只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
4.委托人選定某一科研機構的實驗室負責對材料和工藝質量檢測試驗,該實驗室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完成相應的試驗工作。
5.如果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其計算方法通常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6.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六、違約責任
1.按規定,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2.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某工程監理酬金總額45萬元,監理單位已經繳納的稅金為3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監理單位的責任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60萬元,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單位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42萬元]. 4.因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決策不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單位]賠償。
5.在[監理合同]內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6.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
7.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時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1.監理過程中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 正 常 監 理 工 作 酬 金 |
直 接 成 本 |
監理人員和監理輔助人員的工資,包括津貼、附加工資、獎金 |
| 用于該項工程監理人員的其他專項開支,包括差旅費、補助費 | ||
| 監理期間使用與監理工作相關的計算機和其他檢測儀器、設備的攤銷費用 | ||
| 所需的其他外部協作費用 | ||
| 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后勤服務人員的工資 | ||
| 經營業務費,包括為招攬業務而支出的廣告費 | ||
| 辦公費,包括文具、紙張、賬表、報刊、文印費用 | ||
| 間 接 成 本 |
交通費、差旅費、辦公設施費(公司使用的水、電、氣、環衛、治安等費用) | |
| 固定資產及常用工器具、設備的使用費 | ||
| 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 ||
| 其他行政活動經費 |
2.國際上常用的監理費用的計算方法是[按監理工程概預算百分比計收].
3.監理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委托人為監理機構提供車輛,開展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使用自備車輛,則在執行監理工作期間的車輛使用費用屬于[正常工作酬金范圍,由監理單位]承擔。
4.增加監理工作時間的補償酬金計算方法:[報酬=附加工作天數×(合同約定的報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服務天數)].
5.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可獲得經濟獎勵。獎金的計算辦法是:獎勵金額一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6.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
7.當委托人在議定的支付期限內未予支付的,自[規定之日]起向監理人補償應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l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委托監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2.委托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時起至[合同完成之時]的時間。
3.委托監理合同的變更應經[一方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方可進行變更。
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續時間,增加的工作量應視為[附加監理工作].
5.如果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出現了不應由監理人負責的情況,不得不暫停執行某些監理任務,應增加[不超過42天]的合理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6.委托監理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目前]通知對方。
7.委托監理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9.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若[14日內]未得到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若[第2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
10.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責任。
11.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監理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直轄市,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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