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類財產輕易不會滅失,且其所有權的轉移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財產抵押的,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
3.抵押的效力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抵押權的實現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町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