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保證
1.保證的概念和方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必須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的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