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監理行業職業道德,不參與惡性壓價競爭活動,嚴格履行委托監理合同;
(2)嚴格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特殊情況下承接經營范圍以外的監理業務時,需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批準;
(3)承攬監理業務的總量要視本單位的力量而定,不得在與業主簽訂監理合同后,把監理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監理企業,或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監理企業的名義掛靠承攬監理業務;
(4)對于監理風險較的建設工程,可以聯合幾家工程監理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擔監理業務,以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