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或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變化,工程師與當事人雙方協商后可以調整合同金額。如果導致變化的費用包括在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較多的情況發生于工程建設承包商需交納的稅費變化,這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可能合理預見的情況,因此可以調整相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