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工程質量標準:
1.工程師對質量標準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發包人對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工程師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達到或超過約定標準的,給予質量認可(不評定質量等級);達不到要求時,則予拒收。
2.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
不論何時,工程師一經發現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的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來源考試大。因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責任由雙方分別承擔。
如果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