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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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質押
1.概 念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二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債務人或者第二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2.分 類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以質押的權利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