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優越性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工程造價計價和競價的市場環境,逐步解決定額計價中與工程建設市場不相適應的因素,深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改革措施,實行建立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上的招投標制度具有很強的優越性。
(一)充分引人市場競爭機制,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1984年11月,國家出臺了《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在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中開始實行招投標制度,但無論是業主編制標底,還是承包商編制報價,在計價規則上均未超出定額規定的范疇。這種傳統的以定額為依據、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標底為中心的計價模式和招標方式,使得原本想通過實行招投標制度在施工承發包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的作用。由于建筑市場發育不成熟和監管不到位等因素而沒有完全發揮出來。由于價格是由政府確定的,因此投標報價的競爭往往變成企業問預算人員水平的較量,同時容易誘導投標單位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來謀取中標,嚴重阻礙了招投標市場的規范化運作。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就是把定價權交還給企業和市場,淡化定額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標投標程序中增加"詢標"環節,讓投標人對報價的合理性、低價的依據、如何確保工程質量及落實安全措施等進行詳細說明。通過詢標,不但可以及時發現錯、漏、重等報價,保證招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能將不合理報價、低于成本報價排除在中標范圍之外,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又可改變過支"只看投標總價,不看價格構成"的現象,排除了"投標價格嚴重失真也能中標"的可能性。評標過程中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標報價的基礎標準,并把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規范了投標人計價行為,又在技術上避免了招標中弄虛作假和暗箱操作,從而規范了建設工程招投標行為市場。
(二)實現量價為分離、強調風險分擔,促進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以后,招標人按照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量清單。必須編制出準確的工程量清單,并承擔相應的風險,投標人則必須對單位工程成本、利潤進行分析,統籌考慮、精心選擇施工方案,并根據企業的施工定額合理確定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的投入與配置,優化組合,合理控制現場費用和施工技術措施費用,確定投標報價,因此,投標人必須承擔價的風險。由于成本是價格的最低界限,當投標人減少了投標報價的偶然性技術誤差時,就有足夠的余地選擇合理標價的下浮幅度,掌握一個合理的臨界點,既使報價最低,又有一定利潤空間。通過風險的合理分擔促進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增強招投標過程的透明度,淡化標底的作用。
過去的招投標工作中存在著許多弊端,導致腐敗的滋生。有些工程,招標人也發布了公告,開展了登記、審查、開標、評標等一系列程序,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實際上卻存在著出賣標底,互相串標,互相陪標等現象。有的承包商為了中標,打通業主、評委,打人情分、受賄分;或者干脆編造假投標文件,提供假證件、假資料;甚至有的工程開標前就已暗定了承包商。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避免了工程招標中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有利于廉政建設和凈化建筑市場環境,規范招標行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統一而引起的在標價上的誤差,可以從細節上衡量投標企業的作價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確評標。工程量清單招標和評標實質上是市場確定價格的過程,通過淡化標底的作用,使標底不再成為中標的直接因素,并取消標底審核這一環節,將標底應為控制價,并在招標時公開。控制價的作用只作為投標單位編制投標報價時參考的上限標準,只要投標價高于控制價就不能成為中標單位。從而起到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這樣就消除了編制標底給招標活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徹底避免了標底的跑、漏、靠現象。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的公開,提高了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為承包商競爭提供了1個共同的起點。使招投標過程真正做到了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縮短招標周期、提高社會效益。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充分發揮招標人所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的作用,避免了招標方、審核方、投標方重復計算工程量。節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時縮短招標時間和投標報價編制時間,克服由于工程量計算誤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準確、合理、公正,便于招標、投標及評標實際操作。
(五)加快改革開放步伐,引人國際競爭機制。
在國際上承包工程合同的訂立方式通常有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統包合同等幾種。固定總價合同通常是通過投標商的競爭來決定工程的總價。即業主與承包單位按固定不變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不因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的變動而調整合同價格。其缺點是往往由于承包單位要承擔工程量與單價雙重的風險,因此要價較高。固定單價合同即在整個合同期間執行同一合同單價,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也就是量變價不變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工程成本實報實銷另加一筆支付給承包商的酬金。目前,固定單價合同形式國際上采用最為普遍,《國際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條件》中也作了量可變而價一般不變的規定:"對承包商來說,工程量可按實調整,而綜合單價不變當發生非施工方原因或設計變更等因素造成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中的工程量出人較大,承包商可以要求調整相應工程量,而保持單價不變。工程量清單招標正是符合單價合同的要求,是招標制度和造價管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