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監理合同終止
復習提示1:
監理合同的終止有 來
源:
1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
2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簽訂工程保修合同;
3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三個條件。
復習提示2:
監理人終止合同和委托人終止合同的區別。委托人終止合同的條款有: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經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監理合同即終止。
(2)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3)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復習提示3:
監理人不能獲得監理酬金時終止合同程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