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對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是怎樣規定的? 答:裝修工程為2年。
82、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和施工單位保修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答: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83、怎樣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設立、預留保修金? 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證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內正常使用的一種措施。承包方應采用預留保修金的方法,作為對工程質量和保證工程正常使用的擔保。
設立、預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價的比例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約定。如工程保修發生爭議,確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不論是否設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經使用完畢,承包方均應承擔保修責任。
84、工程質量保修書對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是怎樣約定的? 答:《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五條的“質量保修金的返還”中約定:“發包人在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還承包人。”
85、建筑工程保修期從何時起計算? 答: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86、發生哪些情況,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 答: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
87、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應按照什麼程序進行? 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考 /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88、除合同文本外常見的索賠證據有哪些種? 答:(1)投標文件;(2)會議紀要;(3)往來信件;(4)指令或通知;(5)施工組織設計;(6)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7)工程照片;(8)氣象資料;(9)各種驗收報告;(10)建筑材料的采購、運輸、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憑證;(11)政府主管工程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調整造價的方法和指數等;(12)各種可以公開的成本和會計資料;(13)國家發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別是涉及工程索賠的各類文件,一定要注意積累。
89、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出現哪些情況,才能停止施工? 答:出現下列情況,才能停止施工: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90、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麼內容的擔保? 答: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