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證據
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7種形式
(1)書證,通過其內容來證明。
(2)物證,通過其其外形來證明。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民法》77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驗人員對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有關證據,經過現場勘驗、調查所作的紀錄。
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證據的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證據保全包括證據保全的申請和證據保全的實施兩個環節。
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例:關于證據保全制度,說法正確的是(D)。
A、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B、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提交當地基層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D、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拍照等方法
證據的應用包括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證據的收集與固定、證明過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