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重點解析]
需要掌握哪些人員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日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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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頻率:每年至少一次。-全國最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新崗位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重點解析]
理解第37條并注意“四新”,即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特殊崗位作業的人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重點解析]
記住這些特種崗位。本文網
四、施工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上文已有闡述,參見1230L073。
2.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臨時用電方案直接關系到用電人員的安全,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進行編制,保障施工現場用電,防止觸電和電氣火災事故發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22條規定:“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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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專業性太強,一般性掌握即可。
3.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的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還規定:“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重點解析]
1.對于這六類屬于危險性較、需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準確掌握。本文網
2.兩個法定簽字主體,即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要準確掌握。特別是前者,一定是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一般為資質證書中的總工程師),而不是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其他。
3.對于三類需要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的工程,也應當準確掌握;必須是由施工單位來組織論證,而不是其他參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