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一、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1.確保勘察文件的質量,以保證后續工作的安全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2.科學勘察,以保證周邊建筑物安全的責任
1.科學設計的責任
2.提出建議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3條同時規定:“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