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建筑施工單位要進一步地做大做強做優,為國家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為全社會的和諧進步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要盡到更大的社會責任;而能夠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就目前的建筑行業企業狀況來說,增強和提高社會責任競爭力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的。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案正式施行。修訂后的《公司法》特別強調公司的運作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里當然地包括了對中國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及道德要求。來
當然,在要求承擔社會責任的貢獻“量”方面,要求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一樣多是不現實的;但在“質”的方面,則不論企業大小,都應有承擔社會責任的品格。不能一味地指責甲方“手條子太辣”、“心太黑”,事實上有許多時候是我們施工企業給“慣成”的。我們之間那種相互傾軋、造假材料,搞“暗箱操作”,及至行賄收買等等,說到底,對社會、對自己都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是與法律與社會道德要求相悖的。不論大小企業都應該具備的基本品格。
企業利益,說到底是職工利益和社會利益,我們建筑施工企業的當家人,我們的項目經理們,應該從對社會公共利益負責的高度去做好企業的各項工作,包括參與市場競爭,合理合法合情地投標攬項目。努力把企業建設成為遵紀守法、遵循社會道德要求、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以求不斷提高企業的“責任競爭力”。今后在市場經濟中的角逐,定將以“責任競爭力”分高低、決勝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