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消防設計的審核與驗收
一、消防設計的審核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的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同時,根據《消防法》第11條的規定,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二、消防設計的驗收
根據《消防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