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負責單位賠償損失。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號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對該項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③供熱與供冷工程,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采集者退散
④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保修范圍。
(2)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早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委扯皮。對于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責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