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一 嚴格報批制度。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按程序逐級報批,并不得突破當年農用地轉用指標。
二 嚴肅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城鎮規劃區必須符合城鎮建設規劃。
三 強化調查制度。實施建設用地調查必須有兩名以上國土資源工作人員同時參加(農村村民建設用地應通知村土地聯絡員參加)。在調查中必須查清:1、天上是否有電力、光纜線路,在線路旁的用地間距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2、地下是否有管線埋沒;3、是否會毀壞林木;4、是否影響河流或溝渠的暢通;5、是否符合省人民政府關于以公路邊溝外沿為起點,國道預留15米、省道預留10米,縣道預留5米,鄉道預留3米的規定;6、是否壓覆礦產;7、是否會堵塞村寨公共道路和影響他人通風采光;8、四鄰界線是否清楚;9、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10、用地面積、土地類別和用地位置、家庭人口和原有住房面積要如實填報,看其是否有違省人民政府實施《土管法》辦法中規定的用地標準。
四 嚴格執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凡屬依法享受政策劃撥土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可采取全包干和半包干方式收費,占用耕地的應交納開墾費;其余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實行出讓制。其出讓方案應首先匯審,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
五 實行建設用地監察制度。農村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的報批應嚴格按照《工作流程》進行。在實施用地申請調查時,如發現申請人已動工修建的,調查人應停止調查,轉作違法用地查處。為加強監督,縣局將按照《巡查制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建設用地實行隨機抽樣檢查。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對當事人和責任人給予處分。
六 實行建設用地申請登記制度。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申請用地的,從收到申請次日起,七天內答復;對可供地的在40天內依法按照程序完成報批手續;農村居民申請用地的,在30天內完成調查申報工作。單位和農村居民用地申請逾期不辦的,要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 實行建設用地收費公示制度。縣局、各所對收費項目應在政務公開欄公示。除《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不允許自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八 實行建設用地會審制度:建設用地股對上報的用地申請先進行會審,發現疑點必須復查。用地量耕地100m2、荒地200m2以上必經局領導會審。如不經會審或審查不嚴造成錯誤的,視其情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徇私情、故意造成錯誤批地的,年終考核作“不稱職”評定。
九 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1、對建設用地,一個人單獨調查的,除撥回材料外,對當事人責令寫具書面檢查,年終考評不得作“優秀”等次;2、對調查中少報用地面積、擅自改換土地類別和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除書面檢查之外,年終考評作“不稱職”評定;3、調查人在調查中發現申請人明已未批先占,不作違法用地查處 ,仍作正常用地調查的,除寫書面檢查外,年終考評作“基本稱職”評定;4、對自立名目收費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除將款項退還被收費人外,還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和處分;5、對不負責任或工作粗糙,有違反第三條之規定,引發用地者遭受損失的,當事人應負責行政賠償總額的30%,并停崗三個月,只發基本工資;6、對一年內連續發生上述兩起以上責任的,作下崗處理,或由本人自行聯系單位調離國土資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