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以下簡稱《規范》)前言的說明:“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委托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管理。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原因,首先,由于社會分工和專業化,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客觀上存在信息不對稱,為了消除信息不對稱和節約交易費用,監理單位作為職業化的社會中介咨詢服務機構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履行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進行專業化監督管理。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監理單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設單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權力授予監理單位,這也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權力一經授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剝奪。
最后,如果建設方屬于公共部門比如政府,建設的工程項目理論上供全體國民使用,建設方與全體國民之間屬于提供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系;如果建設的工程項目屬于商業開發,建設方與物業的最終擁有者或潛在擁有者或承租者或使用者屬于直接或間接的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建設過程中委托了職業化的中介咨詢機構監理單位進行專業化管理,其管理績效和工程質量水平應當是值得信賴的,這將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此時監理代表社會公信力。
所以,監理代表建設單位或業主,以建設方與施工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基本假定;監理代表獨立的第三方,以雙方的關系是產生爭端為邏輯前提;監理代表社會公信力,以監理的職業業績和社會信譽為表現形態。前兩者乃是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產生和演變的總根源,既是邏輯起點,又是歷史起點,無論歷史和現實怎樣,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產生和演變只能是建立在前兩者的基本邏輯基礎之上,屬直接原因;后者乃是社會公眾對前兩者的實踐效果的事后肯定和追認,屬間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