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
《建設工程經濟(第三版)》網上增值服務
(2011年第二期)
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內容在各專業實務考試中出現比較多,同時也是比較難的是有關索賠和結算的內容。需通過多看例題來學習,下面為兩道相關的例題。
[例1]某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建筑材料由建設單位提供,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機械補償費為200元/臺班,人工補償費為50元/日工;總工期為120天;竣工時間提前獎勵為3000元/天,誤期損失賠償費為5000元/天。經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如圖1所示(單位:天)。

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進行中,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對某一構件作破壞性試驗,以驗證設計參數的正確性。該試驗需修建兩間臨時試驗用房,施工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該支付該項試驗費用和試驗用房修建費用。建設單位認為,該試驗費屬建筑安裝工程檢驗試驗費,試驗用房修建費屬建筑安裝工程措施費中的臨時設施費,該兩項費用已包含在施工合同價中。
事件2:①由于建設單位要求對B工作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每停一天影響30工日,10臺班);②由于機械租賃單位調度的原因,施工機械未能按時進場,使C工作的施工暫停5天(每停一天影響40工日,10臺班);③由于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的材料未能按計劃到場,E工作停工6天(每停一天影響20工日,5臺班)。施工單位就上述三種情況按正常的程序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延長工期和補償停工損失的要求。
事件3: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為了鑒定某個關鍵構件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建議采用試驗方法進行檢驗,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該項試驗的費用。
問題1.事件1中建設單位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問題2.逐項說明事件2中項目監理機構是否應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索賠,說明理由并給出審批結果(寫出計算過程)。
問題3.事件3中試驗檢驗費用應由誰承擔?
問題4.已知該工程的實際工期為122天,分析施工單位應該獲得工期提前獎勵,還是應該支付誤期損失賠償費。金額是多少?
解:(1)建設單位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檢驗試驗費中不包括構件破壞性試驗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臨時設施費也不包括試驗用房修建費用。
(2)①B工作停工3天,應批準工期延長3天,因屬建設單位原因且B工作處于關鍵線路上;費用可以索賠。
應補償停工損失=3天×30工日×50元/工日+3天×10臺班×200元/臺班=10500元
②C工作停工5天:工期索賠不予批準,停工損失不予補償,因屬施工單位原因。
③E工作停工6天:應批準工期延長1天,該停工雖屬建設單位原因,但E工作有5天總時差,停工使總工期延長l天;費用可以索賠,
應補償停工損失=6天×20工日×50元/工日+6天×5臺班×200元/臺班=12000元
(3)若構件質量檢驗合格,試驗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若構件質量檢驗不合格,試驗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4)根據事件2中問題③可知,停工使總工期延長l天,即實際工期為122天。
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使B工作和E工作停工,造成總工期延長4天,工期提前120+4-122=2天
施工單位應獲得工期提前獎勵,應得金額:
2天×3000元/天=6000元
[例2]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9個月,合同價840萬元,各項工作均按最早時間安排且均勻速施工,經項目監理機構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如圖2所示(時間單位:月),施工單位的報價單(部分)見表1.施工合同中約定:預付款按合同價的20%支付,工程款付至合同價的50%時開始扣回預付款,3個月內平均扣回;質量保修金為合同價的5%,從第1個月開始,按月應付款的10%扣留,扣足為止。

表1 施工單位報價單(部分)
| 工作 | A | B | C | D | E | F |
| 合價(萬元) | 30 | 54 | 30 | 84 | 300 | 21 |
問題:
1.開工后前3個月施工單位每月應獲得的工程款為多少?
2.工程預付款為多少?預付款從何時開始扣回?開工后前3個月總監理工程師每月應簽證的工程款為多少?
解:(1)開工后前3個施工單位每月應獲得的工程款為:
第1個月:30+54×1/2=57(萬元)
第2個月:54×1/2+30×1/3+84×1/3=65(萬元)
第3個月:30×1/3+84×1/3+300+21=359(萬元)
(2)①預付款為:840萬元×20%=168(萬元)
②前3個月施工單位累計應獲得的工程款:
57+65+359=481(萬元)
481>840×50%=420(萬元)因此,預付款應從第3個月開始扣回。
③開工后前3個月總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程款為:
第1個月:57-57×10%=51.3(萬元)
第2個月:65-65×10%=58.5(萬元)
前2個月扣留保修金(57+65)×10%=12.2(萬元)
應扣保修金總額為840×5%=42.0(萬元)
42-12.2=29.8
由于359×10%=35.9>29.8
第3個月應簽證的工程款為:359-29.8-168/3=273.2(萬元)
下面為“1Z102030收入”和“1Z102040利潤和所得稅費用”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1Z102030收入
1.收入的概念、特點及分類
收入的概念有廣義上的收入和狹義上的收入。廣義上的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狹義上的收入,即營業收入。
收入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這里的流入是總流入,而不是凈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分類:
按收入的性質,企業的收入可以分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
按企業營業的主次分類,企業的收入也可以分為主營業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部分。
2.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于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價款收入的確認與計量,詳見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這里只介紹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原則。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勞務收入應分別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確認:
(1)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④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①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②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建造(施工)合同、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從施工單位的角度可將其理解為施工合同。
建造(施工)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施工)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最大區別在于它們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固定造價合同的風險主要由承包人承擔,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風險主要由發包人承擔。
4.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建造(施工)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施工)合同的會計核算對象,一組建造合同是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還是分立為多項合同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對建造承包商的報告損益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5.合同收入的內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構成合同總收入。
6.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1)固定造價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合同成本是確定其合同造價的基礎,也是確定其完工進度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7.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建筑業企業不能可靠地估計建造(施工)合同的結果時,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8.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來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分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據完工百分比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
確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一種投入衡量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常用的方法,其計算公式如下: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一種產出衡量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計算公式如下:
(3)根據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術測量確定
該方法是在上述兩種方法無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1Z102040利潤和所得稅費用
1.利潤的概念及利潤的計算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營活動所獲得的各項收入抵減各項支出后的凈額以及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將利潤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的指標。
(1)營業利潤
營業利潤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營業利潤按下列公式計算: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為負)+投資收益(損失為負)
(2)利潤總額
企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即: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凈利潤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金額,即企業的稅后利潤,或凈利潤。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
2.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則。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3.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順序為:
(1)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3)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或股利。
(5)未分配利潤
4.所得稅及其所得稅會計的程序
所得稅是指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規定交納的稅金,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的原則,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應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按照適用的稅收法規,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確定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
(4)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變動,確定調增或調減遞延所得稅費用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在這個程序中,資產與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是其關鍵環節。
5.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1)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取得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如,某建筑業企業購入一批原材料,入賬成本為80萬元,按稅法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如果將來售出獲得92萬元,其中80萬元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假定資產負債表日該批原材料的賬面價值仍為80萬元,計稅基礎也就是其賬面價值80萬元。
(2)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
例如,某建筑業企業于2008年12月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350萬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稅法規定可于稅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萬元。年末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的費用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50萬元,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且在以后期間不能再稅前扣除。2008年12月31日該項應付職工薪酬的賬面價值為350萬元,計稅基礎為350-0=350萬元,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相同,不形成暫時性差異。
6.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1)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
①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②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
③企業合并中,按照會計規定確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調整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
④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2)關于遞延所得稅負債
①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②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3)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
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的變化,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必然導致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產生應交所得稅金額的變化,在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7.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1)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所得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費用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2)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3)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