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31.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況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種類型)
■隨時解除(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原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
☆一般性規定
△單位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性裁員的情況
△企業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其它
☆優先留用的人員
△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3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
■職業病危害崗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其它
34.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終止-除經濟補償,還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按二倍支付賠償金
■補償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5.女職工勞動保護
■禁止重體力
☆禁止從事礦山井下、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經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孕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產假
☆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哺乳期保護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