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 一、案例分析題 |
1.某工程項目施工采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招標文件工期為15個月。承包方投標所報工期為13個月。合同總價確定為8000萬元。合同約定:實際完成工程量超過估計工程量25%以上時允許調整單價;拖延工期每天賠償金為合同總價的1‰,最高拖延工期賠償限額為合同總價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天的獎金按合同總價的1‰計算。承包方開工前編制并經總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如圖1F420160-7所示。![]()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4個事件,致使承包單位完成該項目的施工實際用了15個月。 事件1:A、C兩項工作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為16萬m3,土方工程的合同單價為16元/m3。實際工程量與估計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計劃進行4個月后,總監理工程師以設計變更通知發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該工作的性質和施工難度與A、C工作相同,工程量為32萬m3。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開始施工,且為H和G的緊前工作。總監理工程師與承包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協商后,確定的土方變更單價為14元/m3,用4個月完成。3項土方工程均租用1臺機械開挖,機械租賃費為1萬元/(月·臺)。N工作實際用了4.5個月。 事件2:F工作,因設計變更等待新圖紙延誤1個月。 事件3:G工作由于連續降雨累計1個月導致實際施工3個月完成,其中0.5個月的日降雨量超過當地30年氣象資料記載的最大強度,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界定為風險事件。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實際5.5個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單位提出以下索賠要求: (1)順延工期6個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個月;變更設計圖紙延誤1個月;連續降雨屬于不利的條件和障礙影響0.5個月;監理工程師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應補償工期0.5個月。 (2)N工作的費用補償=16元/m3×32萬m3=512萬元。 (3)由于第5個月后才能開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補償5個月的機械閑置費5×1萬元/(月·臺)×1臺=5萬元。 問題: (1)請對以上施工過程中發生的4個事件進行合同責任分析。 (2)根據總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應給承包單位順延的工期是多少?說明理由。 (3)確定應補償承包單位的費用,并說明理由。 (4)分析承包單位應獲得工期提前獎勵還是承擔拖延工期違約賠償責任,并計算其金額。 |
| 正確答案: (1)合同責任分析如下。 事件1:屬于發包方責任。 事件2:屬于發包方責任。 事件3:日降雨量超過當地30年氣象資料記載最大強度的0.5個月的延期,屬于不可抗力。另0.5個月的延期屬于承包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 事件4:屬于承包方責任。 (2)應給承包單位順延的工期為1個月。 因發包方責任造成的工作增加或時間延長,應給承包單位順延工期。屬于發包方責任工作增加或時間延長后,進度網絡計劃如圖1F420160-12: ![]() 原合同工期為13個月,關鍵線路為A→B→D→H。調整后工期為14個月,關鍵線路為A→B→N→H,故工期應順延1個月。 (3)機械閑置費不予補償; 工程量清單中計劃土方為16+16=32萬m3,新增土方工程量為32萬m3; 應按原單價計算的新增工程量為32×25%=8萬m3; 補償土方工程款為8萬m3×16元/m3+(32-8)萬m3×14元/m3=464萬元; 補償承包方的總費用為464萬元。 (4)該工程實際完成工作時間如圖1F420160-13: ![]() 實際工期為15個月,超過約定工期2個月,承包方應承擔超過合同工期1個月的違約責任。 拖延工期賠償費為8000萬元×1‰×30天=240萬元<最高賠償限額=8000萬元×10%=8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