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證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設項目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四)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五)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人主持,并邀請所有的投標人參加。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的開標,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專家一般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從《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于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可以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從專家庫中直接確定。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由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以排序。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不同意評標結論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并提交招標人。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一般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中標人。
當招標人與排序在前的中標候選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應當根據評標報告排序依次選擇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采購,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招標人、投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