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質量標準:
1、保證項目:
(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1—2。
基坑、管溝外形尺寸允許偏差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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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目 |
允許偏差(㎜)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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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高 |
+10 -50 |
用水準儀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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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度、寬度 |
-0 |
用經緯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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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邊坡偏陡 |
不允許 |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
四、成品保護
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底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五、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1、基地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2、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樁基位移的措施。
3、底為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米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