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標方的傾向性
雖然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中有明確規定,評標可以采用“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方式,但真正采用前一方式的,極為罕見。究其原因,無非是因前者的客觀性太強,使招標方難以操控投標結果,而后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數是主觀評分,招標方可以操作的空間自然大許多。當前,招標方違反“公平”原則的行為屢見不鮮。有的招標方不按規定,全部專家小組成員均由自己認命;有的則在招標文件中列明一些明顯有利于個別單位的條款;還有的則是在評標時由投資方的專家明確表示支持某一投標單位。
招標方的傾向性出自以下三個原因:首先是犧牲價格保質量。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招標方不愿意承擔任何質量方面的風險,導致工程的性價比扭曲。我國對工程質量采取終身責任制,而相應地對工程造價的限制卻不甚嚴格。“花錢保質量”是建筑界最流行的一句口號,這看似有道理,其實是極大有浪費,同時也為工程施工時的“權力尋租”大開方便之門。錢花多少并不需要負責,且這錢又并非自己的,投資方自然不怎么心疼;其次是招標方為行業內的施工企業作考慮。前面提到過,在產業主管部門作為投資方的情況下,其下屬的施工企業憑借其與主管部門多年的良好關系,必然對招標方的決策產生一定影響。也許這并非招標方的初衷,但在實際中的確難以避免;最后就是“權力尋租”。因愈客觀的評價標準,愈難以進行“尋租”活動。如果僅以“最低標價”作為評審標準,那么投資方左右投標結果的能力將會大大降低,也就等于中標結果將完全由市場決定。投資方手中的權力將大大削弱,“權錢交易”的成本將極大幅度地提高。因而近年來國家雖然一再要求投資方應談出具體的招標工作,而投資方遲遲不愿交出手中權利的原因也就在此。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工程投標之所以無法與國際接軌,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當前的投資結構不合理。其實,私有化在20世紀肋年代已成為全球性風潮,一些原來被經濟學家認為不適宜私有化的部門和行業也紛紛卷入其中。例如電信業、國家鐵路等,至于電力和能源工業,一些國家如美國自始至終都未曾有過國家壟斷。在國家壟斷的行業內,是不存在在完全的市場競爭的,因為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言人,必然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干預市場,且其行為的正義性不容置疑。20年的改革開放,使經濟領域內的大部分市場達到或接近達到了自由競爭的狀態,而在一些所謂的要害行業,如電信、電力、鐵路等,自由競爭遠未開始。
進入WTO后,對市場的開放程度要求愈來愈高,工程投標如何與國際接軌已成為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要在短期內解決面臨的所有問題,顯然不大可能,如改變投資產業結構就非一朝一夕之功。就目前的工程投標來說,仍有不少可以改進的地方:第一是加強立法,可以根據近年來投標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例如詳細規定投資方不允許有任何偏袒性行為,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加分等。第二是大力發展投標咨詢機構,且其中立性必須得到保證,嚴禁投資方以任何方式入股或成立投標咨詢機構。第三是對投標市場進行進一步細分,規模不同,適應的施工企業也不一樣。盡量減少邀請招標或議標等投標方式,防止“內部人操作”,增加公開招標的比率。總的是要促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造價)